合唱团章程(中文)

第一章 合唱团名称和宗旨

第1条 名称和宗旨

根据瑞士民事法第60 – 79条款, 于2014年 2月13日在巴塞尔成立的巴塞尔爱华合唱团(原名中国-巴塞尔合唱团),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社团。

该团采用会费制,通过演唱中国经典/现代歌曲和西方歌曲,增进巴塞尔地区华人和当地居民的互相理解,促进文化交流。

第二章 会员制

第2条 入会和录取

我们采用会费制,年费是:正式团员80瑞朗,非正式团员20瑞朗起。学生入团半价优惠。
正式团员指合唱团在唱团员。
团员入会申请由合唱团理事会审核。
具体声部由音乐指导确定。

非正式团员是指对合唱团感兴趣者,非在唱团员。
非正式团员由理事会审核。非正式团员可随时申请转为正式团员。

第3条 退团

正式团员:
团员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申请退团,通常以年底为限。

对于损害合唱团利益或长期无故缺席练唱及演出者,团员大会有权取消其团员资格。

非正式团员:
若非正式团员不交付非正式会费,其资格将被取消。

第4条 权利和义务

正式团员拥有选举权。

正式团员有义务参加合唱团的各项音乐及社团活动,包括:
– 定期练唱。
– 缺席请假。
– 参加年度团员大会。
– 缴交年费。
– 长期请假者应书面向理事会告假。

第三章 组织

第5条 组织结构

合唱团的结构为:
– 团员大会
– 理事会
– 财务审计

第6条 常规团员大会

常规团员大会通常在年度的第三季度举行,议程如下:

– 上一年度团员大会纪要
–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
–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
– 下一年度计划
– 会员费额度
– 下一年度预算
– 选举/确认理事会成员及审计员

团员大会的邀请函至少在会议举行的前10天发给每个团员。

团员大会须达到法定参加人数(半数团员以上)才能有效举行。
团员大会的决议经到会的多数投票通过。

若只有四分之一不到的人要求书面选举, 可通过举手方式进行表决。

团员提案可在团员大会召开的20天向理事会前以书面形式呈交。

章程的更改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。

第7条 非常规团员大会

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团员可以有目的性地召集非常规团员大会。

通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召集开会,并附发议程。

第8条 理事会

理事会由团长,副团长,财务和音乐指导组成。任期两年。
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。

理事会承担日常事务,无特权处理未经团员大会通过的事宜。按章办事。

团长具有法定签字权。若在团长缺席的情况下,可由副团长或财务代签。日常开支由财务监管。

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。

理事会日常工作是义务无酬性质,音乐指导例外。

第9条

两名非理事会团员担任年度财务审计员,为期两年。他们有权在任何时期审核账目。合唱团所有账目的审核以书面形式提交团员大会。团员大会他们必须到场。

第四章 音乐指导

第10条 音乐指导工作

音乐/曲目方面由音乐指导负责。音乐指导由团员大会选举通过。其与合唱团签订劳务合同。劳务费额度由团员大会审议。

音乐指导为理事会成员。

第五章 财务

第11条 经费

合唱团的经费来源:

– 年度会员费
– 中国-巴塞尔协会资助
– 演出活动收益
– 赞助费
– 捐赠及补助
– 巴塞尔市政府的资助以及其他来源

会员费的额度以及非正式团员的最低会费由年度常规团员大会审议。

第12条

合唱团的债务应由合唱团的资产相抵。

第六章 档案

第13条 合唱团档案

合唱团的文件和歌谱需整理归档。由理事会或一名合唱团员负责。

第七章 合唱团的解散

解散合唱团须经过团员大会审议。必须由五分之四以上的正式团员投票通过。

合唱团的资产余额不可以分配给团员。将被赠于慈善机构。

本章程于2014年2月13日经团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立即生效。

合唱团理事会
2013年12月20日于巴塞尔